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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條例 第14ZQ條

税務條例 第14ZQ條

合資格船舶管理商蒙受的虧損

第14ZQ條

(1) 某法團在某課稅年度內,因進行符合以下說明的合資格船舶管理活動而蒙受的任何虧損,在屬第(2)款所指明的範圍內,不得用以抵銷該法團就該課稅年度或任何隨後課稅年度的任何應評稅利潤 —— (a) 是為該法團的有關連者而進行的,而該有關連者是船舶營運商;及 (b) 是就該有關連者在營運船舶過程中進行的任何活動而進行的。 (2) 就第(1)款而言,指明的範圍是指該款(b)段所述的活動產生符合以下說明的入息的範圍 —— (a) 該入息屬中的定義(a)或(b)段所指的款項;或 (b) (3) 如就某課稅年度而言,適用於某法團,而就該課稅年度,指明的利得稅率是0%,則該法團在該課稅年度內,因進行符合以下說明的合資格船舶管理活動而蒙受的任何虧損 —— (a) 該活動是為該法團的相聯合資格船舶出租商而進行的;或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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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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