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税務條例 第14ZV條

税務條例 第14ZV條

合資格船舶經紀商適用的寬減

第14ZV條

(1) 為施行本部,在第(7)及(9)款的規限下,屬合資格船舶經紀商的法團就某課稅年度而言的應評稅利潤,須按訂明稅率,根據本部課稅 —— (a) (b) 在該等利潤屬得自該法團的並非(a)段所述的合資格船舶經紀活動的應評稅利潤的範圍內,上述訂明稅率,是指明的稅率的一半。 (2) 在為施行第(1)款而釐定某法團的應評稅利潤時,該法團得自其進行符合以下說明的合資格船舶經紀活動的任何利潤,在屬第(3)款所指明的範圍內,須予撇除 —— (a) 是為該法團的有關連者而進行的,而該有關連者是船舶營運商;及 (b) 是就該有關連者在營運船舶過程中進行的任何活動而進行的。 (3) 就第(2)款而言,指明的範圍是指該款(b)段所述的活動產生符合以下說明的入息的範圍 —— (a) 該入息屬中的定義(a)或(b)段所指的款項;或 (b) (4) 如就某課稅年度而言,某法團 —— (a) 符合第(5)款指明的條件; (b) 符合所指的安全港規則;或 (c) 已取得局長根據作出的決定, (5) 就第款而言,指明的條件是在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有關法團 —— (a) 在香港進行一項或多於一項合資格船舶經紀活動;及 (b) 除合資格船舶經紀活動外,沒有在香港進行其他活動。 (6) 為施行第款,在斷定某法團除合資格船舶經紀活動外有否進行其他活動時,只須考慮為該法團產生入息的活動。 (7) 只有在以下情況下,第(1)款方就某課稅年度而適用於某法團 —— (a) (b) 該法團以書面方式,選擇第(1)款對其適用。 (8) 第款所指的選擇,一經作出,即不能撤回。 (9) 如第(1)款就某課稅年度()而言,不適用於某法團,而該款就停止年度的對上一個課稅年度而言,曾適用於該法團,則 —— (a) 該法團根據第款作出的選擇,停止有效;及 (b) 儘管有本條的規定,就停止年度的下一個課稅年度而言,第(1)款不適用於該法團。 (10) 在本條中 ——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8次分部 — 船舶經紀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