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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條例 第14ZX條

税務條例 第14ZX條

局長的決定——合資格船舶經紀商

第14ZX條

(1) 為施行,局長可應某法團的申請,決定就某課稅年度而言,該法團屬合資格船舶經紀商。 (2) 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法團方可提出申請,要求局長根據第(1)款作出決定:就有關課稅年度而言,該法團 —— (a) 既不符合指明的條件; (b) 亦不符合所指的安全港規則。 (3) 局長根據第(1)款作出決定的前提,是局長認為就有關課稅年度而言,有關法團在其通常業務運作過程中,本會符合指明的條件,或所指的安全港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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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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