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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條例 第15BA條

税務條例 第15BA條

營業存貨的轉變

第15BA條

(1) 在本條中 —— (2) 如某人將其行業的營業存貨,撥用作非營業用途,則在計算該行業的利潤時 —— (a) 假使該存貨於被撥用時,在公開市場售出,便會變現得到某款額——該款額須作為收入入帳; (b) 因撥用該存貨而實際收取的東西的價值,不予入帳;及 (c) (a)段提述的收入,須視為在撥用該存貨當日產生。 (3) 如某物品屬於經營某行業的人,但並非該行業的營業存貨,而其後該物品變為該行業的營業存貨,則在計算該行業的利潤時 —— (a) 假使該物品於變為該行業的營業存貨時,在公開市場售出,便會變現得到某款額——該款額須視為該存貨的成本; (b) 為使該物品變為該行業的營業存貨而實際給予的東西的價值,不予入帳;及 (c) (a)段提述的成本,須視為在該物品變為該行業的營業存貨當日招致。 (4) 如某行業的營業存貨被處置,但並非在營商過程中被處置,而第(2)款不適用,則在計算該行業的利潤時 —— (a) 假使該存貨於被處置時,在公開市場售出,便會變現得到某款額——該款額須作為收入入帳; (b) 因處置該存貨而取得的代價,不予入帳;及 (c) (a)段提述的收入,須視為在處置該存貨當日產生。 (5) 如取得某行業的營業存貨,但並非在營商過程中取得,而第(3)款不適用,則在計算該行業的利潤時 —— (a) 假使於取得該存貨時,將該存貨在公開市場售出,便會變現得到某款額——該款額須視為該存貨的成本; (b) 為取得該存貨而實際給予的東西的價值,不予入帳;及 (c) (a)段提述的成本,須視為在取得該存貨當日招致。 (6) 如就任何營業存貨而言,適用,則就處置該存貨而言,第(4)款不適用,而就取得該存貨而言,第(5)款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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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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