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自船舶融購租約的款項
第15G條
為免生疑問,為施行本部,如某人從事的業務,是根據融購租約(所界定者)批出某船舶的使用權的業務,則因批出該船舶的使用權而由該法團收取的財務費用或利息,或累算歸予該人的財務費用或利息,須視為該人以利息(該人借出的金錢所孳生者)形式收取的款項,或視為以利息(該人借出的金錢所孳生者)形式累算歸予該人的款項。
税務條例 第15G條
得自船舶融購租約的款項
為免生疑問,為施行本部,如某人從事的業務,是根據融購租約(所界定者)批出某船舶的使用權的業務,則因批出該船舶的使用權而由該法團收取的財務費用或利息,或累算歸予該人的財務費用或利息,須視為該人以利息(該人借出的金錢所孳生者)形式收取的款項,或視為以利息(該人借出的金錢所孳生者)形式累算歸予該人的款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