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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條例 第15J條

税務條例 第15J條

通知

第15J條

如某跨國企業實體因而根據本部就任何指明外地收入須被徵收利得稅,除非該實體已根據被規定須提交報稅表,否則該實體須於該收入在香港收取的課稅年度評稅基期結束後4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局長該實體應如此課稅。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次分部 — 為徵收利得稅而對指明外地收入作出的處理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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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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