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情況1:利息、股息或非知識產權處置收益符合經濟實質要求
第15K條
(1) 如符合以下情況,就跨國企業實體在香港收取的指明外地收入不具有效力 —— (a) 該收入是利息、股息或非知識產權處置收益;及 (b) 第(2)款指明的經濟實質要求獲符合。 (2) 有關經濟實質要求是:在該收入累算歸於有關跨國企業實體的課稅年度評稅基期內 —— (a) (b) (3) 在本條中 ——
税務條例 第15K條
例外情況1:利息、股息或非知識產權處置收益符合經濟實質要求
(1) 如符合以下情況,就跨國企業實體在香港收取的指明外地收入不具有效力 —— (a) 該收入是利息、股息或非知識產權處置收益;及 (b) 第(2)款指明的經濟實質要求獲符合。 (2) 有關經濟實質要求是:在該收入累算歸於有關跨國企業實體的課稅年度評稅基期內 —— (a) (b) (3) 在本條中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