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情況3:股息或股權權益處置收益符合持股要求
第15M條
(1) 除另有規定外,如符合以下情況,就某跨國企業實體在香港收取的指明外地收入不具有效力 —— (a) (b) (c) 第(2)款指明的持股要求獲符合。 (2) 有關持股要求是:該跨國企業實體在緊接有關指明外地收入累算歸於該跨國企業實體之前的不少於12個月的期間,在該獲投資實體中持續持有不少於5%的股權權益。 (3) 在本條中 ——
税務條例 第15M條
例外情況3:股息或股權權益處置收益符合持股要求
(1) 除另有規定外,如符合以下情況,就某跨國企業實體在香港收取的指明外地收入不具有效力 —— (a) (b) (c) 第(2)款指明的持股要求獲符合。 (2) 有關持股要求是:該跨國企業實體在緊接有關指明外地收入累算歸於該跨國企業實體之前的不少於12個月的期間,在該獲投資實體中持續持有不少於5%的股權權益。 (3) 在本條中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