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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條例 第15N條

税務條例 第15N條

何時不適用

第15N條

(1) 本條適用於符合以下說明的指明外地收入:若非有本條規定,便本應因而就該收入不具有效力。 (2) 僅在以下情況下適用:局長信納 —— (a) (b) (c) 在有關指明外地收入屬股權權益處置收益的情況下——該收入在香港以外地區須被徵收合資格類似稅項。 (3) 在以下情況下,如在計算下述稅項的徵收款額時,可容許扣除上述指明外地收入,則以該項扣除為限,不適用 —— (a) 該收入屬股息;及 (b) 該收入的基礎利潤在香港以外地區已被徵稅。 (4) 如符合以下情況,亦不適用 —— (a) 收取有關指明外地收入的跨國企業實體,就該收入訂立某項安排;及 (b) 局長信納該實體訂立該項安排的主要目的(或其中一個主要目的),是為該收入根據該條取得稅務利益(不論該利益是為該實體或另一人而取得的)。 (5) 為免生疑問,以及在不局限、及()的原則下,如因本條而不適用,則 —— (a) 就有關指明外地收入而在來源地區須繳付的任何類似稅項;及 (b) 如有關收入屬股息——就有關基礎利潤而在來源地區須繳付的任何類似稅項,而就任何該等利潤的有關下游收入而在來源地區須繳付的任何類似稅項, (6) 就第(2)款而言,如以下情況獲符合,則有關款額屬在香港以外地區須被徵收合資格類似稅項 —— (a) 該款額在該地區須被徵收類似稅項或合資格當地最低補足稅(而如該款額在該地區須被徵收任何外地收入納入規則補足稅或外地低稅利潤規則補足稅,則本段不屬獲符合);及 (b) 該地區的類似稅項的適用稅率或(如多於一個適用稅率)最高的適用稅率等同或高於參考稅率。 (7) 為施行第款,參考稅率為15%。 (8)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修訂第(7)款所指的參考稅率。 (9) 在本條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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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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