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税務條例 第16B條

税務條例 第16B條

研發活動的開支

第16B條

(1) 儘管有的規定,本條仍然適用。 (2) 在確定某人在某課稅年度從某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得而須根據本部課稅的利潤時,須根據本條,容許就研發活動,扣除該人在該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作出的付款及招致的其他開支。 (3) 根據本條容許扣除的總款額,須按照釐定。 (4) 然而,如某款額根據本條以外的條文可容許扣除,則該款額不得根據本條容許扣除。 (5) 售賣用於研發活動的工業裝置或機械的得益,以及售賣研發活動所產生的權利的得益,均須按照,視為營業收入。 (6) 在本條中 ——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次分部 — 研發活動的開支及工業教育方面的付款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