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教育方面的付款
第16C條
(1) 即使另有規定,凡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而作出任何付款,以供在任何大學、大學學院、工業學院或其他由局長為本條的施行而以書面批准的相類似機構,進行與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有關的工業教育(而若非如此則該筆付款不得根據本條例可容許予以扣除者),則在確定該行業、專業或業務在該課稅年度所得的利潤時,該筆付款須作為在其付出的評稅基期內的開支而予以扣除。 (2) 為施行本條,工業教育如果是並僅如果是某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屬的某類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僱用的人所特別需要的一種工業教育,則須當作是與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有關。 (3) 為第(1)款的施行而作出的批准 —— (a) 可自批准文書內所指明的日期起生效,不論該日期是在該批准日期之前或之後;及 (b) 可隨時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