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税務條例 第16E條

税務條例 第16E條

專利權等的購買與出售

第16E條

(1) 即使另有規定,在確定任何人在任何課稅年度從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得而根據本部應課稅的利潤時,除第(2)及(6)款另有規定外,須扣除該人因購買專利權或購買任何工業知識的權利以供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產生該利潤之用的資本開支,但該開支須是在該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招致的(但根據本條以外的其他條文而可容許予以扣除的款額除外)。 (1A) 根據第(1)款可容許作出的扣除,包括就購買屬該款所提述類別的權利而招致的法律開支及估價費用。 (2) 屬第(1)款所提述類別的權利,如部分是用於產生根據本部應課稅的利潤,而部分用於其他用途,則根據本條可容許作出的扣除,為第(1)款所提述的資本開支中,與該項權利用於產生根據本部應課稅的利潤的程度成比例的部分。 (2A)-(2B) (3) 儘管有關於不對售賣資本資產徵收利得稅的規定,凡在確定從某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得的利潤時,已根據第(1)款,就屬該款所提述類別的權利容許任何人獲得扣除,而該人其後售出該項權利,則有關售賣得益中,無須根據本部任何其他條次的條文課稅並且不超出該扣除的款額的部分,須視為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並在以下時間累算的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的營業收入 —— (a) 在該項權利被售出之時;或 (b) 如該項權利是在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永久停業的日期或之後被售出的,在緊接上述停業之前。 (3A) 就本條而言,行將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人為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招致的資本開支,須視作是該人在經營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的第一天招致的。 (4) 在本條中 —— (5) 在本條中﹐凡提述購買或出售第(1)款所提述類別的權利時﹐包括提述購買或出售任何該等權利的部分或權益。 (6) 《1992年稅務(修訂)條例》(Inland Revenue (Amendment) Ordinance 1992) ()對本條所作的修訂,適用於根據在1991年4月18日或其後訂立的合約而購買的專利權或任何工業知識的權利,而在緊接該條例生效日期前正在施行的本條規定,繼續適用於根據在1991年4月18日前訂立的合約而購買的專利權或任何商標或設計的權利,亦適用於因出售該等專利權或權利而收取的得益,不論該等得益是在1991年4月18日之前或之後取得的,猶如該等修訂並無制定一樣。 (7) 如屬第(1)款所提述類別的權利,是以一個代價予以合併購買或出售,或是與任何其他資產以一個代價合併購買或出售,則為計算第(1)款所指的扣除額,或為計算第(3)款所指的營業收入,局長可在顧及該宗交易的整體情況下,為各個別資產分配一個買賣價。 (8) 為施行本條,如局長認為,購買或售賣屬第(1)款所提述類別的權利的代價,並不反映該項權利在該項購買或售賣作出之時的真正市值,則局長可釐定其真正市值,而如此釐定的款額須 —— (a) 就第(1)款而言,視為為購買該項權利而招致的資本開支;及 (b) 就第(3)款而言,視為售賣得益,而對有關售賣得益的提述,須據此理解。 (9) 為免生疑問,為取得屬第(1)款所提述類別的權利的特許(所界定者)而招致的開支,不可根據該款扣除。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5次分部 — 專利權或知識產權的購買與出售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