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明知識產權的購買
第16EA條
(1) 儘管有的規定,在確定以下利潤時,本條適用:某人於任何課稅年度,從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得,而根據本部應課稅的利潤。 (2) 如有關指明知識產權,是購入以供有關行業、專業或業務用於產生該人根據本部應課稅的利潤,則該人在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招致的任何指明資本開支,須予扣除。 (3) 除非第(4)款適用,否則在第(5)及(6)款的規限下,根據第(2)款屬可容許的扣除,須以5個等額作出 —— (a) 就為之招致指明資本開支的評稅基期所屬的課稅年度,作一次扣除;及 (b) 就其後連續4個課稅年度,每個課稅年度作一次扣除。 (4) 如有關指明知識產權 —— (a) 是版權、表演者的經濟權利、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權利、受保護植物品種權利或註冊外觀設計;及 (b) 行將在該項知識產權的最長保護限期完結時屆滿,而此事將會在第(3)款所述的連續5個課稅年度中的最後者的評稅基期屆滿前發生, (c) 就為之招致指明資本開支的評稅基期所屬的課稅年度,作一次扣除;及 (d) 就其後的連續課稅年度而言,多少個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的部分或整段期間與最長保護限期的剩餘部分的部分或整段期間脗合,則作多少次款額與(c)段所述扣除相等的扣除。 (5) 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方容許作第(3)或(4)款所述的扣除:在須扣除任何款額的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時,有關指明知識產權沒有被招致該指明資本開支的人售出。 (6) 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方容許作第(3)或(4)款所述的扣除:在有款額被扣除的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的部分或整段期間內 —— (a) 有關指明知識產權曾在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用作產生招致指明資本開支的人根據本部應課稅的利潤; (b) (如有關指明知識產權是版權)有關版權存在; (ba) (如有關指明知識產權是表演者的經濟權利)有關表演者的經濟權利仍未屆滿; (bb) (如有關指明知識產權是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權利)有關布圖設計仍受保護; (bc) (如有關指明知識產權是受保護植物品種權利)有關受保護植物品種權利的授權證屬有效; (c) (如有關指明知識產權是註冊外觀設計)有關外觀設計的註冊屬有效;及 (d) (如有關指明知識產權是註冊商標)有關商標的註冊屬有效。 (7) 任何指明知識產權,如部分是用於產生根據本部應課稅的利潤,而部分用於其他用途,則根據本條可容許作出的扣除,為有關指明資本開支中,與該項知識產權用於產生根據本部應課稅的利潤的程度成比例的部分。 (8) 如根據本條可容許作出扣除的指明知識產權,是以一個代價予以合併購買或出售,或是與任何其他資產以一個代價合併購買或出售,則為計算第(2)款所指的扣除額,或為計算所指的營業收入,局長可在顧及該宗交易的整體情況下,為各個別資產分配一個買賣價。 (9) 為施行本條及,如局長認為,購買或售賣指明知識產權的代價,並不反映該指明知識產權在該項購買或售賣作出之時的真正市值,則局長可釐定其真正市值,而如此釐定的款額須 —— (a) 就第(2)款而言,視為指明資本開支;及 (b) 就而言,視為該項知識產權的售賣得益,而對有關售賣得益的提述,須據此理解。 (10) 就本條而言,行將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人為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招致的指明資本開支,須視作是該人在經營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的第一天招致的。 (11) 在本條及及中 —— (12) 在本條及及中,提述購買或出售任何指明知識產權,包括購買或出售該項知識產權中的某部分或權益。 (13) 為免生疑問,為取得指明知識產權的特許(所界定者)而招致的開支,不可根據本條扣除。 (14) 在本條中,提述指明資本開支 —— (a) 如屬在版權、註冊外觀設計或註冊商標方面所招致的指明資本開支——即提述在2011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稅年度期間招致的指明資本開支;或 (b) 如屬在表演者的經濟權利、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權利或受保護植物品種權利方面所招致的指明資本開支——即提述在2018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稅年度期間招致的指明資本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