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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條例 第16R條

税務條例 第16R條

並非按年分期繳付的頻譜使用費的扣除

第16R條

(1) 除非第(2)款適用,否則為施行—— (a) 如有關的人對有關無線電頻譜的相關使用,是在有關的指配期開始的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開始的——就每個合資格課稅年度而言,可容許該人作出扣除的款額,是相等於將該人須繳付的頻譜使用費總額,除以合資格課稅年度數目的總數所得之數;或 (b) (2) 如有關的人須就某頻帶內的無線電頻譜的使用(該使用是依據單方向方式轉移予該人的),繳付頻譜使用費,則為施行—— (a) 如上述使用,是在該轉移生效的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開始的——就每個餘下的合資格課稅年度而言,可容許該人作出扣除的款額,是相等於將該人根據當作須繳付的頻譜使用費總額,除以餘下的合資格課稅年度數目的總數所得之數;或 (b) (3) 在本條中,就某人使用某頻帶內的無線電頻譜而言 —— (a) (b) (4) 儘管在本條中任何其他條文有相反規定,如某頻帶內的無線電頻譜的使用,已作單方向轉移,則就任何在該轉移的日期之後開始的評稅基期所屬的課稅年度,不得根據本次分部容許有關轉移者作出任何扣除。 (5) 在本條中,就有關無線電頻譜就某指配期的使用而言,提述首個評稅基期,即提述符合以下說明的期間 —— (a) 屬有關的人首次就該指配期獲指配該使用的評稅基期的期間;及 (b) 該指配期開始的期間。 (6) 就第及(ii)款而言,在首個評稅基期之後的每個12個月期間,就有關無線電頻譜就某指配期的使用而言,即視為(首個評稅基期以外的)評稅基期。 (7) 在本條中,就使用某頻帶內的無線電頻譜而言,提述轉移者,即提述某人,而該人將該頻帶單方向轉移予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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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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