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評稅利潤的調整
第18F條
(1) 根據本部應課稅的人在任何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額,須加上根據對該人在該課稅年度徵收的結餘課稅額,及扣除根據給予該人在該課稅年度的免稅額,但僅以有關的資產中用於產生該應評稅利潤的部分為限。 (2) 根據本部應課稅的人在任何課稅年度根據獲給予的免稅額,如超出該人在加上任何結餘課稅後的應評稅利潤總額,則為的施行,該超出的款額須當作是該人在該課稅年度的虧損。 (3) 本條適用於1975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稅年度及其後的各課稅年度。
税務條例 第18F條
應評稅利潤的調整
(1) 根據本部應課稅的人在任何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額,須加上根據對該人在該課稅年度徵收的結餘課稅額,及扣除根據給予該人在該課稅年度的免稅額,但僅以有關的資產中用於產生該應評稅利潤的部分為限。 (2) 根據本部應課稅的人在任何課稅年度根據獲給予的免稅額,如超出該人在加上任何結餘課稅後的應評稅利潤總額,則為的施行,該超出的款額須當作是該人在該課稅年度的虧損。 (3) 本條適用於1975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稅年度及其後的各課稅年度。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