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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條例 第18I條

税務條例 第18I條

金融工具︰、及對其他條文的效力

第18I條

(1) 如本條根據而就某課稅年度適用於某人,則在釐定任何利潤、收益、虧損、入息或開支是否應課稅或可容許扣除時,本條適用。 (2) 、及不影響及的施行。 (3) 儘管有其他條文的規定,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及在以下所述範圍內適用 —— (a) 該等其他條文(不論其表述方式如何)本會將應課稅或可容許扣除的利潤、收益、虧損、入息或開支,局限於變現所得、已收取、應收取、應累算、已支付、須支付或已招致的利潤、收益、虧損、入息或開支;或 (b) 根據該等其他條文(不論其表述方式如何),任何利潤、收益、虧損、入息或開支的計算方式,本會與、及中任何一條訂明的方式不同(不論是否將全部或部分利潤、收益、虧損、入息或開支,計算在另一個課稅年度內)。 (4)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及在其他條文的規限下而適用。 (5) 在本條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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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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