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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條例 第19CG條

税務條例 第19CG條

如同時涉及獲特惠的營業收入(須按不同稅率徵稅者)及一般營業收入時,、、、、及的適用範圍

第19CG條

(1) 如 —— (a) 有就獲特惠的營業收入蒙受的虧損; (b) 有就一般營業收入產生的應評稅利潤;及 (c) 有多於一個特惠稅率,適用於該等獲特惠的營業收入, (2) 就第(1)款而言,及(如適用的話)須 —— (a) (b) (3) 如 —— (a) 有就一般營業收入蒙受的虧損; (b) 有就獲特惠的營業收入產生的應評稅利潤;及 (c) 有多於一個特惠稅率,適用於該等獲特惠的營業收入, (4) 就第(3)款而言,及(如適用的話)須 —— (a) (b) (5) 如 —— (a) 有就獲特惠的營業收入蒙受的虧損; (b) 有同時就獲特惠的營業收入及一般營業收入產生的應評稅利潤;及 (c) 有多於一個特惠稅率,適用於該等獲特惠的營業收入, (6) 就第(5)款而言,及(如適用的話)須 —— (a) (b) (7) 如在按照第(6)款應用及後,就關乎獲特惠的營業收入尚餘任何虧損的款額,則、及(如適用的話)須 —— (a) (b) (8) 如 —— (a) 有同時就一般營業收入及獲特惠的營業收入蒙受的虧損; (b) 有就獲特惠的營業收入產生的應評稅利潤;及 (c) 有多於一個特惠稅率,適用於該等獲特惠的營業收入, (9) 就第(8)款而言,及(如適用的話)須 —— (a) (b) (10) 如在按照第(9)款應用及後,就關乎獲特惠的營業收入任何應評稅利潤尚餘的款額,則、及(如適用的話)須 —— (a) (b) (11) 如局長信納,對個別個案應用第(1)、(2)、(3)、(4)、(5)、(6)、(7)、(8)、(9)或(10)款,並不切實可行,則有關的虧損的款額及有關的應評稅利潤的款額,須按局長認為在有關情況下屬合理的方式,予以釐定。 (12) 就對本條應用及而言 —— (a) 在本條中,對關乎獲特惠的營業收入的虧損的提述,須理解為猶如是對關乎獲特惠的營業收入的未吸納虧損的提述; (b) 在本條中,對關乎一般營業收入的虧損的提述,須理解為猶如是對關乎一般營業收入的未吸納虧損的提述; (c) 在本條中,對關乎獲特惠的營業收入的應評稅利潤的提述,須理解為猶如是對應課稅的獲特惠的營業收入的提述;及 (d) 在本條中,對關乎一般營業收入的應評稅利潤的提述,須理解為猶如是對應課稅的一般營業收入的提述。 (13) 在本條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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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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