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1975年4月1日後的虧損的計算
第19D條
(1) 為的施行,根據本部應課稅的人在任何課稅年度所招致的虧損額,須以計算該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的同樣方法及評稅基期計算。 (2) 本條適用於1975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稅年度及其後各課稅年度。
税務條例 第19D條
對1975年4月1日後的虧損的計算
(1) 為的施行,根據本部應課稅的人在任何課稅年度所招致的虧損額,須以計算該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的同樣方法及評稅基期計算。 (2) 本條適用於1975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稅年度及其後各課稅年度。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