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虧損的調整
第19E條
(1) 為的施行,根據本部應課稅的人在任何課稅年度的虧損額,須加上根據給予該人在該課稅年度的免稅額,但僅以有關的資產中用於產生該虧損的部分為限,並扣除根據對該人徵收的結餘課稅額。 (2) 凡在任何課稅年度,根據對任何根據本部應課稅的人所作出的結餘課稅額,如超出該人已加上任何免稅額的虧損總額,則該超出額須當作為該人在該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 (3) 本條適用於1975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稅年度及其後各課稅年度。
税務條例 第19E條
對虧損的調整
(1) 為的施行,根據本部應課稅的人在任何課稅年度的虧損額,須加上根據給予該人在該課稅年度的免稅額,但僅以有關的資產中用於產生該虧損的部分為限,並扣除根據對該人徵收的結餘課稅額。 (2) 凡在任何課稅年度,根據對任何根據本部應課稅的人所作出的結餘課稅額,如超出該人已加上任何免稅額的虧損總額,則該超出額須當作為該人在該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 (3) 本條適用於1975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稅年度及其後各課稅年度。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