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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條例 第21B條

税務條例 第21B條

過渡性條文

第21B條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1993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Inland Revenue (Amendment) (No.4) Ordinance 1993)()對所作的修訂,適用於任何人於1993年3月4日或其後收取或應累算的任何款項。 (2) 在緊接《1993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Inland Revenue (Amendment) (No.4) Ordinance 1993)()實施前有效的條文,須繼續適用於任何人於1993年3月4日前收取或應累算的任何款項,猶如該條例並無制定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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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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