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性條文
第21B條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1993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Inland Revenue (Amendment) (No.4) Ordinance 1993)()對所作的修訂,適用於任何人於1993年3月4日或其後收取或應累算的任何款項。 (2) 在緊接《1993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Inland Revenue (Amendment) (No.4) Ordinance 1993)()實施前有效的條文,須繼續適用於任何人於1993年3月4日前收取或應累算的任何款項,猶如該條例並無制定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