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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條例 第22A條

税務條例 第22A條

對合夥人在合夥利潤或虧損中所佔部分的確定

第22A條

(1) 為確定任何合夥人在有關合夥中所佔的應評稅利潤或虧損部分,在有關課稅年度的該等應評稅利潤或虧損須由在有關評稅基期時屬合夥人的各人分攤,而分攤比例則以該課稅年度評稅基期的利潤或虧損的分攤比例為準;經如此分攤的利潤或虧損即構成各合夥人在該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部分及虧損部分。 (2) 為第(1)款的施行,根據結轉的任何虧損,不得包括在任何合夥的應評稅利潤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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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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