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全球反侵蝕稅基規則》就以下事宜具有效力:在香港實施經合組織《全球反侵蝕稅基規則範本》,以確保跨國企業集團如在緊接現行財政年度前的4個財政年度中,至少兩個財政年度的年度綜合收入達至少7.5億歐元,即就每個其營運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所產生的收入,繳付稅率為15%的最低水平的稅項。
税務條例 第1條
《全球反侵蝕稅基規則》就以下事宜具有效力:在香港實施經合組織《全球反侵蝕稅基規則範本》,以確保跨國企業集團如在緊接現行財政年度前的4個財政年度中,至少兩個財政年度的年度綜合收入達至少7.5億歐元,即就每個其營運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所產生的收入,繳付稅率為15%的最低水平的稅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