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則下,《全球反侵蝕稅基規則》就以下事宜具有效力:徵收經合組織《全球反侵蝕稅基規則範本》所指的收入納入規則及低稅利潤規則下的補足稅(分別稱為及)。
税務條例 第2條
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則下,《全球反侵蝕稅基規則》就以下事宜具有效力:徵收經合組織《全球反侵蝕稅基規則範本》所指的收入納入規則及低稅利潤規則下的補足稅(分別稱為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