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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條例 第26AF條

税務條例 第26AF條

與經合組織《全球反侵蝕稅基規則》文件相符

第26AF條

(1) 本部及、及,須按照經合組織《全球反侵蝕稅基規則》指引,以最能達致以下目的之方式,予以解釋:為經合組織《全球反侵蝕稅基規則範本》所指的 —— (a) 合資格收入納入規則; (b) 合資格低稅利潤規則; (c) 合資格當地最低補足稅; (d) 安全港, (2) 經合組織《全球反侵蝕稅基規則》指引,須以能夠補充本部及、及以及釐清其釋義及施行的方式,予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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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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