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第26D條
(1) 在符合本條其他條文的規定下,凡任何人或其同住配偶在任何課稅年度,就其父母或祖父母而繳付任何住宿照顧開支,而該名父母或祖父母在該課稅年度內任何時間已年滿60歲,或在該課稅年度內任何時間雖不是年滿60歲,但有資格根據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領津貼,則可容許該人在該課稅年度就該等住宿照顧開支作出扣除。 (2) 第(1)款所指的扣除,在任何人或其配偶已就其任何父母或祖父母繳付該款所述的住宿照顧開支的情況下,可容許該人就有關的各名父母或祖父母作出。 (3) 根據第(1)款可容許任何人在任何課稅年度就其每名父母或祖父母作出的扣除,不得超出就該課稅年度指明的款額。 (4)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不得根據本條在任何課稅年度容許多於一人就同一名父母或祖父母而就任何住宿照顧開支作出扣除。 (b) 凡在任何課稅年度,多於一人申索就同一名父母或祖父母而就任何住宿照顧開支作出扣除,或容許多於一人如此作出扣除,則第33(2)至(4)條在加以所需的變更後適用於該項扣除,一如該等條文適用於供養父母免稅額、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子女免稅額或傷殘受養人免稅額;而在本段適用的情況下,如屬如此申索扣除的住宿照顧開支,則須解釋為在提述該等免稅額時,猶如包括提述所適用的免稅額一樣,而如屬如此容許扣除的住宿照顧開支,則須解釋為在提述該等免稅額時,猶如包括提述所適用的免稅額一樣。 (5) 在本條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