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作出的提名
第26F條
(1) 凡 —— (a) 根據可容許任何人在任何課稅年度作出扣除;及 (b) 該人在該課稅年度並無根據本條例而應課稅的入息、物業或利潤, (2) 凡任何人已按照第(1)款,就根據可容許該人在任何課稅年度作出的扣除作出提名,則 —— (a) (b) (3) 凡任何人已按照第(1)款,就根據可容許該人在任何課稅年度作出的扣除作出提名,而該人的配偶已獲容許在該課稅年度作出該項扣除,則局長須就此事向該名作出提名的人發出書面通知。 (4) (a) 任何人根據第(1)款就根據可容許該人作出的扣除作出的提名,只可在局長按照第(3)款就該項扣除向該人發出通知的日期後6個月內,由該人藉給予局長的書面通知而撤回。 (ab) (b) (5) 在本條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