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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條例 第26G條

税務條例 第26G條

向認可退休計劃支付的供款

第26G條

(1) 在符合本條其他條文的規定下,凡任何人在任何課稅年度向認可退休計劃支付供款,則可容許該人在該課稅年度就該等供款作出扣除。 (2) 在任何課稅年度 —— (a) 不得就任何根據可容許扣除的款項,根據第(1)款容許任何人作出扣除; (b) 根據第(1)款可容許任何人作出的扣除,不得超出就該課稅年度指明的款額。 (3)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根據本條可容許就任何向認可退休計劃支付的供款扣除的款額,就任何人而言 —— (a) (b) 如屬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則為該人以僱員身分支付的強制性供款的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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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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