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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條例 第26P條

税務條例 第26P條

已婚人士申索扣除

第26P條

(1) 凡某名已結婚的人()或其配偶,或上述兩者,已在某課稅年度繳付合資格年金保費(),而該名已婚人士或其配偶,或上述兩者,申索所指的扣除,則本條就該項扣除而適用。 (2) 就已繳付保費而言,可根據,容許有關已婚人士或其配偶,或上述兩者,作出扣除,前提是 —— (a) 他們各自根據及獲容許的扣除總額,不超過就有關課稅年度指明的款額;及 (b) 他們根據獲容許的扣除總額,不超過已繳付保費。 (3) 如就所指的扣除,局長有理由相信該項扣除如獲容許,會違反第款的規定,則除非局長信納有關已婚人士及其配偶已達成協議,而且該協議會得出與該款相符的扣除總額,否則不得考慮該項扣除的任何申索。 (4) 在以下情況下,第(5)款適用 —— (a) 某名已婚人士及其配偶,已獲容許所指的扣除,而該項扣除違反第款的規定;或 (b) (5) 局長可 —— (a) 邀請有關已婚人士及其配偶,達成會得出與第款相符的扣除總額的協議;及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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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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