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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條例 第26Q條

税務條例 第26Q條

退還合資格年金保費

第26Q條

(1) 根據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而已在某課稅年度繳付的任何合資格年金保費,如有退還,則本條適用。 (2) 有關的已繳付合資格年金保費,須視為已按退還的款額扣減。 (3) 此外,如有關款項,是在某人就已繳付的合資格年金保費申索所指的扣除後,方才退還,則 —— (a) 該人須在款項退還當日之後的3個月內,將退款一事以書面通知局長;及 (b) 如有關扣除已獲容許,則儘管根據作出補加評稅有任何時限,評稅主任仍可在考慮有關扣減後,根據該條對該人作出補加評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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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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