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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條例 第26S條

税務條例 第26S條

關於可扣稅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的扣除

第26S條

(1) 在符合及的規定下,可容許某人就某課稅年度,就該人在該課稅年度存入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户的可扣稅強積金自願性供款,作出扣除。 (2) 在本條中 ——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次分部 — 可扣稅強積金自願性供款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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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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