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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條例 第26U條

税務條例 第26U條

根據及可容許的扣除總額

第26U條

(1) 就某課稅年度而言,凡根據及而可容許某人()作出扣除,有關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就該課稅年度指明的款額。 (2) 如可容許某納稅人根據及,就某課稅年度作出扣除,則須按照以下次序容許該等扣除 —— (a) 首先,容許所指的扣除; (b) 其次,容許所指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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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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