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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條例 第26Y條

税務條例 第26Y條

扣除款額

第26Y條

(1) 在本條中 —— (2) 除非第(3)款適用,否則根據可容許某人就某課稅年度作出扣除的款額是 —— (a) 如有關租金是根據只有一份合資格租賃就該課稅年度而繳付的——關乎該課稅年度的、就該份租賃而言的訂明扣除款額;或 (b) 如有關租金是根據2份或多於2份合資格租賃就該課稅年度而繳付的——關乎該課稅年度的、就上述每份租賃而言的訂明扣除款額的總和。 (3) 如上述的人已婚,根據可容許該人或其配偶(或上述兩者)就某課稅年度作出扣除的總額是 —— (a) 如有關租金是根據只有一份合資格租賃就該課稅年度而繳付的——關乎該課稅年度的、就該份租賃而言的訂明扣除款額;或 (b) 如有關租金是根據2份或多於2份合資格租賃就該課稅年度而繳付的——關乎該課稅年度的、就上述每份租賃而言的訂明扣除款額的總和。 (4) 然而,如上述的人在某課稅年度內的某段期間(而非整段期間)已婚,則 —— (a) 第(2)款適用於該人,猶如在該款中凡提述某課稅年度,即為提述在該課稅年度內該人並無結婚的該段期間;及 (b) 第(3)款適用於該人及其配偶,猶如在該款中凡提述某課稅年度,即為提述在該課稅年度內該人已婚的該段期間。 (5) 就本條而言,關乎某段特定期間的、就某合資格租賃而言的訂明扣除款額是以下兩者中數額較小者 —— (a) 關乎該段期間的、就該租賃而言的合資格租金款額;及 (b) (5A) 以下是為施行第及款而指明的條件 —— (a) (b) (c) 有關合資格租金款額大於有關住宅租金基本扣除限額; (d) 該人就根據可容許作出的扣除而提出申索,並以書面方式在該項申索中,選擇同時使用住宅租金基本扣除限額及住宅租金額外扣除限額,去釐定就該課稅年度可如此容許作出扣除的款額。 (5B) 為施行本條,凡就某課稅年度作出第款所指的選擇,該項選擇適用於符合以下說明的每一份合資格租賃:在釐定根據就該課稅年度可容許作出扣除的總額時,該租賃獲列入考慮範圍之內。 (6) 就第(5)款而言及除第(8)款另有規定外,關乎某段特定期間的、就某合資格租賃而言的合資格租金款額是 ——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根據該租賃就該段期間而繳付的租金的款額,除以在該租賃下的租客人數的所得之數;或 (b) 如有關處所在該段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並沒有供有關人士全部用作其居住地方——根據(a)段計算而就有關個案的情況而言屬合理的有關部分的款額。 (7) 就第(5)款而言及除第(8)款另有規定外,關乎某段特定期間()的、就某合資格租賃而言的住宅租金基本扣除限額,是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的款額 ——A = B×C÷ D12公式中:A指住宅租金基本扣除限額;B指就有關課稅年度所指明的款額;C指在該租賃的合約期與該指明期間重疊的期間內的月數(不足一個月按比例計算);D指在該租賃下的租客人數。 (7A) 就第(5)款而言及除第(8)及(9)款另有規定外,關乎某指明期間的、就某合資格租賃而言的住宅租金額外扣除限額,是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的款額 ——A = B×C÷ D12公式中:A指住宅租金額外扣除限額;B指就有關課稅年度所指明的款額;C指在該租賃的合約期與該指明期間重疊的期間內的月數(不足一個月按比例計算);D指在該租賃下的租客人數。 (8) 就第(5)款而言,如某合資格租賃屬符合以下說明者:根據該租賃,任何租金是由某人及其配偶作為合租租客繳付的 —— (a) 為釐定關乎某段特定期間的、就該租賃而言的合資格租金款額——根據第(6)款計算的款額須乘以2; (b) 為釐定關乎某段特定期間的、就該租賃而言的住宅租金基本扣除限額——根據第(7)款計算的款額須乘以2;及 (c) (如適用)為釐定關乎某段特定期間的、就該租賃而言的住宅租金額外扣除限額——根據第(7A)款計算的款額須乘以2。 (9) 就第(5)款而言,如 —— (a) 有關人士已婚; (b) 該人或其配偶(但非二人同時)作出第款所指的選擇;及 (c) 就作出該項選擇的該人或配偶而言,第、(b)及(c)款指明的條件獲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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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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