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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條例 第26Z條

税務條例 第26Z條

已婚人士申索扣除

第26Z條

(1) 凡局長有理由相信,某人及其配偶就某課稅年度所申索的、所指的扣除的總額如獲容許的話,便會違反的規定,則局長為確保他們獲容許扣除的總額,符合的規定,可容許他們各自獲扣除就有關個案的情況而言屬合理的款額。 (2) 如局長已行使第(1)款所指的權力 —— (a) 有關人士可申請調整該人獲容許扣除的款額; (b) 該人的配偶可申請調整該配偶獲容許扣除的款額;或 (c) 該人及其配偶可申請調整他們各自獲容許扣除的款額。 (3) 有關申請須 —— (a) 以書面向局長提出;及 (b) (4) 凡有申請根據第(2)款提出 —— (a) (b) 如屬任何其他情況——局長可應有關申請,行使第(6)款所指明的權力。 (5) 如某人及其配偶已在違反的規定下獲容許扣除,局長亦可主動行使第(6)款所指明的權力。 (6) 為施行第及(5)款,局長 —— (a) 可邀請有關人士及其配偶,達成會得出一個關乎他們的扣除總額,與相符的結果的協議;及 (b) (7) 局長可決定如何作出第或款所指的調整,包括藉以下的形式作出 —— (a) 解除或退還稅款;或 (b) 作出評稅。 (8) 儘管根據本條例作出調整有任何時限,局長仍可根據第或款作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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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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