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或付還已繳付的合資格輔助生育服務開支
第26ZI條
(1) 如在某課稅年度繳付的任何合資格輔助生育服務開支獲退還或付還,則本條適用。 (2) 有關的已繳付合資格輔助生育服務開支,須視為已按退還或付還的款額扣減。 (3) 此外,如有關款項是在某人已就上述合資格輔助生育服務開支申索所指的扣除後,方獲退還或付還,則 —— (a) 該人須在獲退還或付還款項當日之後的3個月內,將退款或付款一事,以書面通知局長;及 (b) 如有關扣除已獲容許,則儘管根據作出補加評稅有任何時限,評稅主任仍可在考慮有關扣減後,根據該條對該人作出補加評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