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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條例 第30A條

税務條例 第30A條

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

第30A條

(1AA) 在本條中,指根據第(1)或(1A)款給予的免稅額。 (1) 在以下情況下,任何人可在任何課稅年度內獲給予一項免稅額 —— (a) (b) (1A) 在以下情況下,任何人可在任何課稅年度內獲給予一項免稅額 —— (a) (b) (2) 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可就每名如此受供養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而給予。 (3) 根據第(1)款可就一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而給予的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是 —— (a) 訂明款額的免稅額; (b) 訂明款額的額外免稅額,給予該額外免稅額的前提,是該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有關課稅年度連續全年均與有資格就該年度申索(a)段所指的免稅額的人同住,而無須付出十足有值代價。 (3A) 根據第(1A)款可就一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而給予的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是 —— (a) 訂明款額的免稅額; (b) 訂明款額的額外免稅額,給予該額外免稅額的前提,是該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有關課稅年度連續全年均與有資格就該年度申索(a)段所指的免稅額的人同住,而無須付出十足有值代價。 (4) 為本條的施行 —— (a) (b) (5) 凡根據已容許任何人在任何課稅年度就該人的或其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出扣除,任何人不得根據本條在該課稅年度就同一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獲給予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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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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