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
第30B條
(1) 任何人或其配偶(並非與該人分開居住的配偶)如在任何課稅年度內供養該人的或其配偶的一名未婚兄弟或未婚姊妹,而如此受供養的人在該課稅年度內任何時間有以下情形,則該人須根據本條在該課稅年度獲給予一項訂明款額的免稅額() —— (a) 未滿18歲; (b) 年滿18歲但未滿25歲,並在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相類似的教育機構接受全日制教育;或 (c) 年滿18歲,並因為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而不能工作。 (2) 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可為每名受供養的兄弟姊妹或配偶的兄弟姊妹而給予。 (3) 為本條的施行 —— (a) 如在有關年度任何時間,有關的人或配偶獨力或主力扶養兄弟姊妹或配偶的兄弟姊妹,該名兄弟姊妹方被視為由該人或該人的配偶供養;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