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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條例 第35條

税務條例 第35條

建築物及構築物的結餘免稅額及結餘課稅

第35條

(1) 凡 —— (a) (b) 該建築物或構築物曾於該事件發生前的任何時候是商業建築物或構築物或工業建築物或構築物, (2) (a) (b) (3) (a) 凡就第款提述的任何事件的發生而在出售、保險、殘料或補償方面所得的款項,超出緊接該事件發生前的開支剩餘額,則須作出結餘課稅,課稅額相等於上述款項超出該開支剩餘額的超出額。 (b) 即使(a)段另有規定,在任何情況下,對任何人作出結餘課稅的課稅額,不得超出就有關開支而根據及給予該人的免稅額(如有的話)的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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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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