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税務條例 第50AAD條

税務條例 第50AAD條

的適用範圍

第50AAD條

(1) 凡某人就物業稅、薪俸稅及利得稅負有法律責任,本部適用於斷定該等法律責任。 (2) 凡藉一項交易或一系列交易,而在兩人之間訂定或施加條款,則在本部關乎該條款的範圍內,第(1)款具有效力,而 —— (a) 不論該兩人其中一人,或該兩人,是否須被徵收外地稅項;及 (b) 如該兩人其中一人,或該兩人,須被徵收外地稅項——不論該外地稅項是否須在某有安排地區徵收。 (3) 如某非香港居民人士在香港設有常設機構,則在本部關乎該人士的範圍內,第(1)款具有效力,而 —— (a) 不論該人士是否就可歸因於該常設機構的收入,或就其他收入,而須被徵收外地稅項;及 (b) 如該人士是在上述情況下須被徵收外地稅項——不論該外地稅項是否須在某有安排地區徵收。 (4) 第(2)及(3)款不適用於及。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