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評稅主任可向獲益人發出通知,要求該人在該通知註明的合理時間內,證明致使該評稅主任信納,該人的報稅表所申報的該人的收入或虧損的款額,屬獨立交易款額。
税務條例 第3條
評稅主任可向獲益人發出通知,要求該人在該通知註明的合理時間內,證明致使該評稅主任信納,該人的報稅表所申報的該人的收入或虧損的款額,屬獨立交易款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