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就本條例的所有目的而言,根據第(5)款估算的數額,須視為獨立交易款額;但如獲益人證明,另一款額同樣可靠地(或更可靠地)反映獨立交易款額,則屬例外。
税務條例 第6條
就本條例的所有目的而言,根據第(5)款估算的數額,須視為獨立交易款額;但如獲益人證明,另一款額同樣可靠地(或更可靠地)反映獨立交易款額,則屬例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