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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條例 第50AAH條

税務條例 第50AAH條

釋義:

第50AAH條

(1) 僅在以下情況下,某人()方屬在某特定時間,參與另一人()的管理、控制或資本 —— (a) 在該時間,乙方是一個法團、合夥、受託人(不論是否屬法團)或團體;及 (b) 在該時間,乙方受甲方控制。 (2) 就第(1)(b)款而言,如符合以下說明,乙方即屬受甲方控制 —— (a) (b) 就乙方的投資或業務而言,乙方慣常或有責任(不論是明訂或隱含,亦不論可否藉法律程序強制執行,或是否擬屬可藉法律程序強制執行)按照甲方的指示、指令或意願行事。 (3) 如甲方對乙方享有直接實益權益,則在應用第(2)款時,甲方對乙方享有的實益權益的程度,是 —— (a) 如乙方屬法團,而該法團並非信託產業的受託人——甲方持有的該法團的已發行股本(不論如何描述)的百分比; (b) 如乙方屬合夥,而該合夥並非信託產業的受託人——甲方有權享有的該合夥的收入的百分比; (c) 如乙方屬信託產業的受託人——甲方對該信託產業的價值享有的權益的百分比;或 (d) 如乙方屬實體,而該實體不符合(a)、(b)及(c)段中任何一段的描述——甲方對該實體享有的擁有權權益的百分比。 (4) 如甲方透過另一人(),對乙方享有間接實益權益,或間接有權行使乙方中的表決權(或控制其行使),則在應用第(2)款時,甲方對乙方享有的實益權益或表決權的程度,是 —— (a) 如只有一名中間人——將代表甲方對該中間人享有的實益權益或表決權程度的百分比,與代表該中間人對乙方享有的實益權益或表決權程度的百分比,兩者相乘而得出的百分比;或 (b) (5) 為施行第(4)款 —— (a) 第(3)款適用於釐定甲方對某中間人享有的實益權益的程度,猶如在第(3)款中提述乙方,即提述某中間人; (b) 第(3)款適用於釐定某中間人對乙方享有的實益權益的程度,猶如在第(3)款中提述甲方,即提述某中間人;及 (c) (6) 在應用第(1)及(2)款時,歸因於甲方的權利及權力,包括甲方以外的人的所有權利及權力,但以該等人按規定而須(或可能按規定而須)藉任何以下一種或多於一種方式,行使該等權利及權力的範圍為限 —— (a) 代表甲方行事; (b) 在甲方的指示下行事; (c) 為甲方的利益行事。 (7) 就本條而言,提述行使法團中的表決權,須理解為提述在該法團的成員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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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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