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關於稅項的
第50AAJ條
(1) 如在不理會本分部的前提下,訂定或施加某實際條款(而非獨立交易條款),會在香港稅項或外地稅項方面,就某人產生以下兩個或其中一個效果,則該實際條款即屬在香港稅項或外地稅項(視情況所需而定)方面,賦予該人潛在利益 —— (a) 一個較小的款額,會被視為該人的收入的款額; (b) 一個較大的款額,會被視為該人的虧損的款額。 (2)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在以下3項條件均獲符合的情況下,在兩人之間訂定或施加的實際條款,即不屬向當事人中任何一人賦予在香港稅項方面的潛在利益 —— (a) 本地性質條件按第(3)款的規定獲符合; (b) 無實際稅項差異條件按第(5)款的規定獲符合,或非營業貸款條件按第(6)款的規定獲符合;及 (c) 根據第(7)款,該實際條款不屬具有避稅目的。 (3) 在以下情況下,本地性質條件即屬獲符合 —— (a) 有關實際條款,是在與每名當事人在香港經營的行業、專業或業務相關的情況下訂定或施加的;或 (b) (4) 為施行第(3)款,如某名當事人收取或可收取的款項,或應累算歸予某名當事人的款項,根據被當作是因在香港經營的某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在香港產生的(或得自香港的)收入,該名當事人不得僅因該事宜,而視為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 (5) 如以下兩項條件均獲符合,無實際稅項差異條件即屬獲符合 —— (a) 有關活動所產生的每名當事人的收入,均須被徵收香港稅項,或如此產生的每名當事人的虧損,均就香港稅項獲容許扣除;及 (b) 有關活動產生當事人的收入或虧損,而任何香港稅項的寬減或豁免均不適用於該等收入或虧損。 (6) 如有關實際條款關乎貸款,而所貸出款項既非在放債業務的通常運作過程中貸出,亦非在集團內部融資業務(所界定者)的通常運作過程中貸出,則非營業貸款條件即屬獲符合。 (7) 為施行本條,如局長信納某實際條款的主要目的或其中一個主要目的,是利用某名當事人蒙受的虧損,以逃避、拖延或減少繳付香港稅項的法律責任(不論該法律責任是屬於另一當事人,還是屬於其他人),則該條款即屬具有避稅目的。 (8) 在本條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