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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條例 第3條

税務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上述的人在上述課稅年度的報稅表中,披露該人在擬備和提交該報稅表時,有依賴上述預先定價安排,則除另有規定外,就該課稅年度而言,局長須按照該安排,就該人而應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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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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