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提述的雙方協議,與已作出的預先定價安排的條款,並不相符,則為致使該雙方協議中的、關於該安排的標的之部分,具有效力,局長須在對達致此目標屬必要的範圍內,更改該安排。
税務條例 第2條
如提述的雙方協議,與已作出的預先定價安排的條款,並不相符,則為致使該雙方協議中的、關於該安排的標的之部分,具有效力,局長須在對達致此目標屬必要的範圍內,更改該安排。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