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交的報稅表等的形式及方式
第51AA條
(1) 在不局限的原則下,以及除第(2)或(3)款另有規定外,根據規定須提交的報稅表 —— (a) (b) 須載有在該印製表格或樣板指明的資料。 (1A) 儘管有第款的規定,(如適當的話)第款提述的資料,可藉稅務委員會指明的、非紙張形式的形式提交。 (2) 在局長指明的情況下,根據規定須提交的報稅表,可藉以下電子紀錄的形式提交 —— (a) 使用稅務委員會指明的系統傳送的電子紀錄; (b) 使用稅務委員會指明並由局長提供的樣板的電子紀錄;或 (c) 載有稅務委員會指明並以該委員會指明格式編排的資料的電子紀錄。 (3) 在局長指明的情況下,根據規定須提交的報稅表,可藉使用符合以下說明的電話報稅系統提交 —— (a) 設定所提交的資料是稅務委員會指明的資料;及 (b) 由局長提供。 (4) 當電話報稅系統接受有關資料及通行密碼時,任何報稅表即視為根據第(3)款提交。 (5) 局長就第(2)及(3)款的目的而指明的情況 —— (a) 須藉憲報公告指明;及 (b) 可就某類別或種類的人或報稅表指明。 (6) 局長可藉憲報公告指明對以下各項的規定 —— (aa) 為第款的施行——產生或發出有關資料的形式; (a) 為第(2)款的施行——產生或發出電子紀錄或任何按規定須與電子紀錄一併提交的附件的形式; (b) 如何將數碼簽署附貼於根據本條提交的報稅表,或將通行密碼包括在根據本條提交的報稅表內; (c) 關於任何按規定須與電子紀錄一併提交的附件的軟件及通訊;及 (d) 關於根據本條提交報稅表的任何其他事宜。 (7) 局長可就任何為本條的目的而與局長作出的通訊,批准任何通行密碼及指定任何系統。 (8) 第(5)或(6)款所指的公告並非附屬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