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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條例 第58I條

税務條例 第58I條

先決條件:要求本地交表;代母實體交表的例外情況

第58I條

(1) 就本分部而言,某管轄區()規定某須申報集團的申報管轄區實體(並非最終母實體者)提交國別報告的某項適用於該申報管轄區的先決條件,僅在以下情況下,方屬就該集團而獲符合 —— (a) 有關最終母實體屬某管轄區()的稅務居民,而該最終母實體並無被規定在該最終管轄區提交國別報告; (b) 在上述報告到期須於申報管轄區提交之時,最終管轄區已訂立國際協議,但與申報管轄區之間,並無有效的交換安排;或 (c) (2) 就或之下的、須申報集團()的香港實體()須就指定期提交國別申報表的規定而言 —— (a) (b) (3) 如有以下情況,有關成員實體即屬獲委任為有關集團的代母實體 —— (a) 該成員實體是香港境外某管轄區()的稅務居民;及 (b) 該成員實體獲該集團委任,擔任最終母實體的唯一替代者,以代表該集團,在代母管轄區就指定期提交國別報告。 (4) 如有以下情況,有關成員實體即屬獲委任為有關集團的代母實體 —— (a) 該成員實體是香港稅務居民;及 (b) 該成員實體獲該集團委任,擔任最終母實體的唯一替代者,以代表該集團,在香港就指定期提交國別申報表,而在作此委任時,規定須申報集團的一個香港實體(並非最終母實體者)提交國別報告的某項適用於香港的先決條件,已如第(1)款所指般獲符合。 (5) 在以下情況下,提交程序即屬在發出通知後完成 —— (a) 根據第(3)款委任的代母實體,按照代母管轄區的法律或規例,向代母管轄區的稅務當局發出通知,表明本身是代母實體(如代母管轄區的法律或規例規定發出該通知); (b) 已按照,將該代母實體的名稱、地址及商業登記號碼(或等同上述資料的詳情)通知局長;及 (c) 在就指定期提交國別申報表的提交期限前,該代母實體已按照代母管轄區的法律或規例,在代母管轄區就指定期提交國別報告。 (6) 在以下情況下,提交程序亦屬在發出通知後完成 —— (a) 根據第(4)款委任的代母實體,已按照,向局長提交通知;及 (b) 在就指定期提交國別申報表的提交期限前,該代母實體已按照,就指定期提交國別申報表。 (7) 就第(2)(a)(iii)款而言,在以下情況下,即屬已設立交換機制 —— (a) 代母管轄區已訂立國際協議; (b) 在就指定期提交國別申報表的提交期限前,代母管轄區與香港之間訂有有效的交換安排;及 (c) (8) 在本條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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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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