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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條例 第63CA條

税務條例 第63CA條

為計算暫繳薪俸稅而計算應課稅入息實額︰若干提述的涵義

第63CA條

(1) 本條就以下目的而適用︰根據,計算任何人在任何課稅年度的上一年的應課稅入息實額,以確定該課稅年度()的暫繳薪俸稅。 (2) 凡從任何人在任何課稅年度的上一年的應評稅入息中,扣除個人進修開支(所界定者),就該項扣除而言,中提述“第(6)款所訂明的”款額之處,須視為提述就有關課稅年度指明的款額。 (3) 凡從任何人在任何課稅年度的上一年的應評稅入息實額中,作出扣除,就該項扣除而言,中提述“根據可容許該人作出的扣除”之處,須視為 —— (a) 提述根據(長者住宿照顧開支)可容許該人作出的、款額不超過就有關課稅年度而指明者的扣除; (b) (c) 提述根據(向認可退休計劃支付的供款)可容許該人作出的、款額不超過就有關課稅年度而指明者的扣除; (d) 提述根據(根據自願醫保計劃保單繳付的合資格保費)可容許該人作出的、款額不超過就有關課稅年度而指明者的扣除; (e) (f) (g) 提述根據(合資格輔助生育服務開支的扣除)可容許該人作出的、款額不超過就有關課稅年度而指明者的扣除。 (4) 凡從任何人與其配偶在任何課稅年度的上一年的應評稅入息實額的總額中,作出扣除,就該項扣除而言,中提述“根據可容許該人與其配偶作出的扣除”之處,須視為 —— (a) 提述根據(長者住宿照顧開支)可容許該人與其配偶作出的、款額不超過就有關課稅年度而指明者的扣除; (b) (c) 提述根據(向認可退休計劃支付的供款)可容許該人與其配偶作出的、款額不超過就有關課稅年度而指明者的扣除; (d) 提述根據(根據自願醫保計劃保單繳付的合資格保費)可容許該人與其配偶作出的、款額不超過就有關課稅年度而指明者的扣除; (e) (f) (g) 提述根據(合資格輔助生育服務開支的扣除)可容許該人與其配偶作出的、款額不超過就有關課稅年度而指明者的扣除。 (5) 凡從任何人在任何課稅年度的上一年的應評稅入息實額中,作出扣除,就該項扣除而言,中提述“根據准許該人獲得的免稅額”之處,須視為提述根據可就有關課稅年度給予該人的免稅額。 (6) 凡從任何人與其配偶在任何課稅年度的上一年的應評稅入息實額的總額中,作出扣除,就該項扣除而言,中提述“根據准許該人與其配偶獲得的免稅額”之處,須視為提述根據可就有關課稅年度給予該人與其配偶的免稅額。 (7) 在本條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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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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