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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條例 第80L條

税務條例 第80L條

法院可命令服務提供者作出某些作為

第80L條

(1) 法院可作出命令,飭令犯或所訂罪行的服務提供者(所界定者),在該命令指明的時間內,作出該服務提供者先前沒有作出的作為。 (2) 服務提供者沒有遵從第(1)款所指的法院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4部 — 罰則及罪行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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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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