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欺詐等有關的罰則
第82條
(1) 任何人蓄意意圖逃稅或蓄意意圖協助他人逃稅而 —— (a) 在根據本條例須提交的報稅表中漏報任何原應申報的款項;或 (b) 在根據本條例提交的報稅表中作出任何虛假的陳述或記項;或 (c) 在根據本條例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稅額的有關方面,作出任何虛假的陳述;或 (d) 在根據本條例提交的任何陳述或報稅表上簽署,而該陳述或報稅表是該人無合理理由相信屬實的;或 (e) 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而提出的問題或提出索取資料的請求,給予虛假的口頭或書面答覆;或 (f) 擬備或備存或授權他人擬備或備存任何虛假的帳簿或其他紀錄,或偽造或授權偽造任何帳簿或紀錄;或 (g) 使用或授權使用任何欺騙手段、詭計或手段, (1AA) 凡 —— (a) (b) (a)(i)段提述的陳述或資料,或(a)(ii)段提述的事項,就該程序或仲裁所關乎的個案或爭議點而言,屬事關重要, (1AAB) 凡 —— (a) (b) 該不正確的陳述或資料,或該遺漏的事項,就該申索或申請而言,屬事關重要, (1AAC) 凡 —— (a) (b) (a)(i)段提述的資料,或(a)(ii)段提述的事項,就該安排而言,屬事關重要, (1AAD) 凡任何人 —— (a) 出於逃避繳付補足稅的意圖,或出於協助他人逃避繳付補足稅的意圖,而蓄意提供在要項上具誤導性、屬虛假或不準確的資料,充作遵守或的規定;或 (b) 出於逃避繳付補足稅的意圖,或出於協助他人逃避繳付補足稅的意圖,在看來是遵守上述規定而在就影響某跨國企業集團的補足稅法律責任的事宜或事情所作出的陳述或提供的資料中,蓄意遺漏任何事項, (1A) 任何人犯第(1)、(1AA)、(1AAB)或(1AAC)款所訂罪行 —— (a) (b) (1B) 任何人犯第(1AAD)款所訂罪行 —— (a) (b) (2) 局長可就本條所訂的任何罪行而准以罰款代替起訴,及可在根據本條提起的法律程序作出判決前擱置該法律程序或以罰款了結。 (3) 在本條中 —— (4) 適用於第款,一如該條適用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