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情況下的補加稅
第82A條
(1)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 —— (a) 漏報或少報(或致使或容許他人代其漏報或少報)本條例規定其須代其本人或代任何其他人申報的資料,以致其提交的報稅表申報不確;或 (b) 在根據本條例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稅額的有關方面,作出不正確的陳述;或 (c) 在影響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繳稅法律責任的事情或事物方面,提供不正確的資料;或 (ca) 不遵守;或 (cb) 不遵守;或 (cc) 不遵守;或 (cd) 不遵守;或 (d) 不遵照根據發給他的通知書內的規定辦理;或 (e) 不遵照辦理, (1AA) 就第、(b)、(c)及(d)款而言,根據聘用服務提供者(所界定者),此舉本身不構成合理辯解。 (1A) 如 —— (a)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守;及 (b) 沒有就相同的事實提出檢控,控告任何人犯所訂罪行, (1B) 如 —— (a) (b) (a)(i)段提述的陳述或資料,或(a)(ii)段提述的事項,就該程序或仲裁所關乎的個案或爭議點而言,屬事關重要;及 (c) 沒有就相同的事實提出檢控,控告任何人犯或所訂罪行, (1C) 如有以下情況,則適用 —— (a) 根據或對某人作出的評稅或補加評稅,根據成為最終及決定性的評稅(該評稅或補加評稅稱為);及 (b) 根據或被評稅的、關乎有關評稅的該人的收入()的款額,多於該人的報稅表所述明的該人的收入的款額。 (1D) 上述的人可根據本條被評定補加稅,而補加稅的款額,不得超過以下兩個款額之間的差額 —— (a) 按該人的經評稅收入而評定的稅款;及 (b) 假使該人的報稅表所述明的該人的收入的款額,為評稅的目的而獲接納,便會被評定的稅款。 (1E) 如有以下情況,則第(1F)款適用 —— (a) 對某人就某課稅年度()作出的評稅,根據成為最終及決定性的評稅,而該評稅已顧及該人在之前的課稅年度()的虧損(根據或計算者)();及 (b) 該人的經計算虧損的款額,少於該人的報稅表所述明的該人在虧損年度的虧損的款額。 (1F) 上述的人可根據本條就標的年度被評定補加稅,而補加稅的款額,不得超過以下兩個款額之間的差額 —— (a) 在顧及該人的經計算虧損後評定的稅款;及 (b) 假使該人的報稅表所述明的該人在虧損年度的虧損的款額,為評稅的目的而獲接納,便會被評定的稅款。 (1G) 如某人證明自己已作出合理的努力,根據或釐定獨立交易款額,則該人不可根據第(1D)或(1F)款被評定補加稅。 (1H) 如 —— (a) (b) 沒有就相同的事實提出檢控,控告任何人犯或所訂罪行, (1I) 如 —— (a)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守;及 (b) 沒有就相同的事實提出檢控,控告任何人犯所訂罪行, (1J) 如 —— (a)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守;及 (b) 沒有就相同的事實提出檢控,控告任何人犯所訂罪行, (1K) 如 —— (a)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守;及 (b) 沒有就相同的事實提出檢控,控告任何人犯所訂罪行, (1L) 如 —— (a) (b) 沒有就相同的事實提出檢控,控告任何人犯或所訂罪行, (1M) 就不屬法團的實體而言,第(1L)款適用於為該實體行事的人,或負責管理該實體的人,猶如在該款中提述實體,即提述該人。 (1N) 就屬某主實體的常設機構的實體而言,第(1L)款亦適用於該主實體,猶如在該款中提述實體,即提述該主實體。 (1O) 適用於第款,一如該條適用於。 (2) 補加稅是在繳付根據任何評稅或根據作出的補加稅評稅而須繳付的稅款外,另行須繳付的稅款。 (3) 補加稅評稅只可由局長本人或副局長本人(皆稱為)親自作出。 (4) 在作出補加稅評稅之前,指明當局須 —— (a) (b) 顧及指明當局根據(a)段收到的申述及證據,並加以考慮。 (4A) 儘管有第(4)款的規定,凡指明當局建議根據本條,對某人評定補加稅,則指明當局如認為該人即將離開香港,便可根據本條,對該人評定補加稅,而無須給予若無本款規定便須根據第(4)(a)款給予的通知。 (5) 關於擬評定補加稅的通知書及補加稅評稅通知書,須按與就所指的評稅通知書而訂定的同樣方式發出。 (6) 有法律責任被評定補加稅的任何人如死亡,則可對其遺囑執行人作出補加稅評稅,而該項補加稅須作為債項,從該名死者的遺產中追討及支付。 (7) 凡任何人根據本條被評定補加稅,則該人不得因相同的事實而被控或所訂罪行。 (8) (指明另類債券計劃及其在本條例(除外)之下的處理)就本條的變通,訂定條文。 (9) 在本條中 ——